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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原料管理:

2019-05-25 10:59:46 阅览次数:2126

 6.1原料采购
6.1.1选择的供货者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
6.1.2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将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列入供货者名录,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鼓励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

6.1.3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
6.1.4鼓励建立固定的供货渠道,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鼓励根据每种原料的安全特性、风险高低及预期用途,确定对其供货者的管控力度。
6.2原料运输
6.2.1运输前,对运输车辆或容器进行清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运输过程中,做好防尘、防水,食品与非食品、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下同)应分隔,食品包装完整、清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6.2.2运输食品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6.2.3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混用。
6.3进货查验
6.3.1随货证明文件查验
6.3.1.1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6.3.1.2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
6.3.1.3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
6.3.1.4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3.1.5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6.3.1.6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6.3.1.7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各门店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凭证。
6.3.1.8采购食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6.3.2入库查验和记录
6.3.2.1外观查验
6.3.2.1.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完整、清洁、无破损,标识与内容物一致。
6.3.2.1.2冷冻食品无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
6.3.2.1.3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
6.3.2.1.4食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
6.3.2.1.5食品在保质期内。
6.3.2.2温度查验
6.3.2.2.1查验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宜高于-9℃。
6.3.2.2.2无具体要求且需冷冻或冷藏的食品,其温度可参考本规范附录M的相关温度要求。
6.4原料贮存
6.4.1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食品。
6.4.2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
6.4.3在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6.4.4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原料。有明确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应按照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保存条件、保质期不明确的及开封后的,应根据食品品种、加工制作方式、包装形式等针对性的确定适宜的保存条件(需冷藏冷冻的食品原料建议可参照附录M确定保存温度)和保存期限,并应建立严格的记录制度来保证不存放和使用超期食品或原料,防止食品腐败变质。
6.4.5及时冷冻(藏)贮存采购的冷冻(藏)食品,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
6.4.6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
6.4.7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6.4.8遵循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的食品原料、食品、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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