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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系统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2022-06-07 17:10:48 阅览次数:1717

1、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一、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易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3、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少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少于3.00㎡;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少于2.00㎡;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2%

(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4、下列部位可不设防烟设施: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可不设防烟设施。

5、排烟窗设置在什么位置?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6、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管时不应大于15 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 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 m/s

7、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下列表规定确定: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3/h

20

2500030000

20层~32

3500040000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3/h

20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20

合用前室

1200016000

20层~32

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20层~32

合用前室

1800022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3/h

20

2200027000

20层~32

2800032000

上述按开启2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 m/s

8、不同的建筑设置形式,按下列要求来计算设置:

(1)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2)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4)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之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9、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为50Pa

(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25 Pa

10、送风口的设置要求:

(1)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

(2)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11、风机的选择要求:

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设置位置。

12、一、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3、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少于60 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应不少于7200m3/h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120 m3/h计算。

(3)中庭体积少于17000㎡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 m3/h

(4)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位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量按前室每平方米不少于60 m3/h计算。

14、机械排烟口设置位置

(1)应设在栅顶上或靠近顶棚的墙体上。

(2)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少于1.00 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 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4)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分区设置。

(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6)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7)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烧物保持不少于150㎜的距离。

(8)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9)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10)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设计数字建议增加5%,管道越长,损失越大

15、送风排风系统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

(1)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房间,其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

(2)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在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设置防火阀的要求

下列部位必须设防火阀:

(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6)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除高规要求外《地下铁道设计规范》对防、排烟也有明确的要求:

1.    地下铁道、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具备事故机械通风系统。

2.     隧道内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能向事故地点迎着乘客客流疏散方向送新风;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风。

(2)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应能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烟。

(3)当车站站台发生火灾时,应能及时排烟,并防止烟气向出入口和站台蔓延。

3、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或顶棚下突出不少于500㎜的梁体实现。

5、车站站台和站厅排烟量,应按每分钟每平米建筑面积1 m3计算,排烟设备应按同时排除二个防烟分区的烟量配置。

6、区间隧道排烟量按单洞区间隧道断面的排烟流速不少于2m/s计算,但排烟流速不得大于11m/s

7、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风量,按区间隧道断面风速不少于2m/s计算,但风速不得大于11 m/s

8、排烟风机及烟气流经的辅助设备如风阀及消声器等,应保证在1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

9、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0、当排烟干管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11、通风道和风井的风速不宜大于8m/s,站台下排风风道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风亭格棚的风速不宜大于4m/s;站台站厅的风速宜采用1~5m/s

12、地面进风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任何建筑物距通风亭的口部的直线距离不应少于5m

13、当进、排风亭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m

14、地下铁道隧道通风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距离控制,远程控制的三级控制。

上述规范要求都是排烟系统的设计依据,也是消防排烟的验收依据,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制定实施防排烟系统的验收规范,只能参照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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